群众募资的法律观察(上)

29/07/2015

有关群众募资的法律观察,我很早就想跟大家分享,但一直因为一些重要的、不重要的事情,给了自己拖延的藉口。真的让我下定决心完成这篇文章,是因为前阵子一个常常来借钱而借到他自己都有点不好意思的网路创业家朋友,在他第八次跟我说这是他最后一次跟我「挡琅」的时候,我忍不住跟他说:「你的点子连我都愿意相信你,怎么不试着上XX(某国内群众募资网站)去试试看?」

群众募资的起源

群众募资并非新玩意儿,而且你、我都很熟悉。早期的「标会」,就是一种群众募资的形态。最早的群众募资应该是中国人发明的(这次真的不是韩国人),但真的让这种筹资模式发扬光大,应该还是得归功于网路(后述的群众募资,原则上都是以网路募资平台为讨论对象)。

美国最早的网路募资平台,其实并不是大家熟知的 Kickstarter 或 Indiegogo,更早之前还有 Artist Share 等由歌迷自发支持好乐手的群众募资平台。不过把这种商业模式发扬光大的,应该还是 Kickstarter。据说创办人 Perry Chen 当年做 Kickstarter 的原因,就是为了一圆音乐梦。他年轻时想参加美国南方纽奥良爵士嘉年华的表演,却筹不到活动所需的资金,这段遗憾促成了后来 Kickstarter 的诞生。

Kickstarter 诞生的原因,其实也是大部份群众募资平台萌芽的共通原因:起初,英美等国的艺术家、音乐家从事文创产业预算不足,政府能拨给的预算也有限,再加上向银行业贷款的困难,所以「只好」在网路上向群众募资。不过现行的群众募资早已不再以文创产业为限,新创公司、小型企业,或是你有什么创新的点子想要实现,如果无法从传统的筹资管道取得资金,都可以透过群众募资的模式募集。

 

群众募资的主角:「计画发起人」与「出资者」

要瞭解群众募资制度,我们可以从参与者的角度来进行观察。

首先,这个平台必须有只欠东风的「计画发起人」跟扮演及时雨的「出资者」。计画发起人透过群众募资平台将计画上架,设定一定的计画目标、欲募款之金额总额、时间等募资条件。同时,为了完成筹资以实现他的伟大计画,计画发起人会透过广告、宣传等各种方式,尽其所能的在募资平台上宣传这个计画的美好。为了吸引更多人出资,计画发起人也可能设定回馈机制,例如预购该计画商品的权利、免费赠与计画商品或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权利,或设计其他诱因。

至于出资者之所以愿意出资的目的就不一而足,有可能是因为看上计画发起人提供的诱因,例如预购、赠品、未来收益等,也可能只是因为单纯出自于对某个计画很有认同感。

而计画发起人与出资者间,因为出资诱因的不同,可分类为下列五种模式:

一、捐赠模式(the donation model)此种模式是单纯的赠与,计画发起人无须提供任何的回报,出资人出资之后不会拿到任何的东西。

二、回馈模式(the reward model)此种模式提供一定形式的回馈品或纪念品,价值可能和当初捐助的金额很悬殊,不过可能隐含了这个计画的精神或是具备特殊的意义,当然也有可能是以优惠券的形式出现。

三、预购模式(the pre-purchase model)此种模式和前述的回馈模式类似,是属于具有对价的方式(不过付出和回馈等不等值所可能产生的问题另当别论),出资者出资就代表了计画发起人取得预购商品的权力,将来商品上市之后,出资者可以用较优惠的价格,或是优先使用到该项商品。

四、借贷模式(the lending model)此种模式与向银行借钱没有两样,出资者掏出钱赞助等于是借钱给计画发起人,计画发起人将来推行计画,完成一定成果之后,必须将当初所借的资金(可能加计利息)还给出资者。

五、股权模式(the equity model)此种模式跟出资成立公司也很类似,出资者所投入的金钱将换得计画发起人创业成立公司所发行的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工具,例如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特别股、认股权凭证等等),也就是成为新创公司的股东。

上述模式虽然十分缤纷多彩,但在现实世界裡各有其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

(从法律角度切入群众募资的专论并不多,近期台大法律系邵庆平教授的<文创产业筹资与群众集资>(月旦法学教室 2013 年 1 月份),提出许多十分有价值的法律观察与分析,相当值得阅读。上述分类,即是借镜邵教授文中分类,以便读者理解。)

 

比主角还重要的配角:「募资平台」

至于「募资平台」,则是比主角还要重要的「配角」。

筹资平台的获利方式多半是来自收取手续费,所以计画的数量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获利指标。为了提升平台的吸引力,平台业者除了需考量平台使用的便利性、多样性外,更需注意其所经手大量资讯及资金的安全性,及各项服务的适法性。

在美国,群众募资产业因为有 2012 年 4 月通过的 JOBS Act,而解决了大部份适法性的疑虑。JOBS Act 的通过,跟欧巴马最大的支持族群之一是在经济地位上相对弱势的年轻人有关。不过台湾就没这么幸运,群众募资平台必须面对一箩筐的法律问题:

首先,募资平台提供各计画发起人直接向公众募资的机会,是否会违反公益劝募条例?没有对价的募资计画(即上述的捐赠模式)是否会产生赠与税的问题?回馈或预购模式是否会受到消费者保护法或公平交易法的规制(如: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即所谓的「七天鑑赏期」)、礼券及递延性商品相关规范、不实广告禁止等)?若真有适用,消保法及公平法又应如何规范各个制度参与者?当诈骗发生时,是否真应由募资平台承担所有的责难?若计画发起人採用上述的借贷模式,募资平台会否违反银行法的规定?若採上述的股权模式,募资平台难道就等同公开吸金或公开募集有价证券而将受到公司法、银行法或证券交易法的管制?在网路无国界的时代,募资平台可否跨境营业或协助筹资?此外,募资平台对计画发起人及出资者提供的使用者资讯,应如何进行蒐集、处理及利用才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计画发起人所上传的资讯若涉有侵权或其他违法事由,无辜的募资平台如何才能合理免责?这些大哉问,我会在下一篇文章再做分享。

 

群众募资的最后一哩:「金流服务业者」

除了平台外,「金流服务业者」也是不可或缺的角色。理论上,出资者同意资助计画发起人的资金,可以有三个处理模式:

一、不管发行条件达成与否,直接交给计画发起人保管:

这个方法最大的问题就是道德风险。若计画最后未达发起条件或门槛,出资者拿回出资的机率就跟肉包子打狗没有两样。

二、直接交给「募资平台」保管:

这个方法对募资平台而言确实是极具诱因且交易成本最低的商业模式。但在台湾现行的法规下,如果「募资平台」不具银行或信託业的资格,却以保管、管理出资群众的资金作为其营业的一部份,则可能会有遭主管机关认定违反银行法及信託业法的风险(依台湾的法规,非银行(或信託业者)不得以吸收存款或管理信託资金为业)。这也是为什么「募资平台」多半不会自己保管及处理出资者资金的原因。

三、交由第三方(其实是第「四」方)的「金流服务业者」保管与管理:

因为上述一、二两种方式,都有其不妥之处,为求皆大欢喜,目前较有规模的国内外募资平台,多半倾向由独立的「金流服务业者」(如 Paypal)替计画发起人及出资者保管及处理募得资金。换言之,募资平台仅单纯扮演中介平台的角色,至于出资者于募资期间(实际或虚拟)出资金流的处理、计画完成前资金的保管、募资失败时资金的返还、募资成功时资金拨付予计画发起人等事务,皆由该独立的「金流服务业者」处理。上述金流服务业者提供的服务(金流处理及资金保管),各位有没有觉得很耳熟?对,这就是第三方支付业者的业务。这样的完美模式,在国外确实可行,但在国内,可能只是把上述第二种本来是募资平台应该担心的问题,丢给金流服务业者(第三方支付业者)烦恼(所以募资平台确实可以不用担心)。原因再次万佛归宗—因为台湾并没有真正的第三方支付制度,所以该业者在不具银行(或信託业)资格之情形下,究竟可否协助处理金流及保管资金,仍然是一大问号。

 

群众募资平台充满无限可能?

群众募资平台的发展到底可以走多远?我认为是充满无限的可能。

我们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思考群众募资平台带来的冲击:

首先,群众募资平台可以是一种筹资模式的革命,资金提供者或所谓的「投资人」和资金需求者即计画发起人之间,可以不必再存在银行、财务顾问、创投、券商或其他中介机构。

其二,群众募资平台也可以是电子商务的变形,如上述所谓的「回馈模式」或「预购模式」;它可以是金流 / 支付工具业者综效(synergy)的展现,Amazon 抢着投资 Kickstarter 就是因为这样出资者资助计画发起人就得使用「Amazon Payments」!

其三,它也可以是销售通路的变形。有没有发现有些计画发起人的预购模式其实很像团购?

其四,群众募资也是内容媒体。在 Kickstarter 上推销自己计画的影片,愈来愈需要好内容企划和执行能力。群众募资也是行销手段;甚至是社群媒体的一环。更重要的,它是自我实现的舞台!

群众募资在网路服务的未来发展如此重要,但现阶段而言,特别是在台湾,群众募资却仍是一个法规管制的三不管地带。此时,主管机关的基本态度就非常重要—究竟是:因为法规还没准备好、所以先假设群众募资制度也还没准备好;还是正因法规还没准备好,仍先让群众募资活动在市场上自我发展,当群众募资的游戏规则已透过市场粲然大备时,政府需要透过法规介入的地方,想必也不多了。

本文转载自:TechO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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